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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42305 文号 丽政办发〔2023〕43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6: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市政府(含市府办)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产业发展类文件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2

营商环境类文件

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市场主体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3

乡村振兴类文件

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耕地整治、粮食生产、闲置农房盘活、农民就业安居等方面的文件

4

住房保障类文件

例如保障性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5

征收补偿类文件

例如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等方面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6

建筑处置类文件

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7

安全生产类文件

例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整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8

社会管理类文件

例如户籍和居住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市容环卫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9

社会保障类文件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文件

10

人才服务类文件

例如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服务保障、鼓励人才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文件

11

文化教育类文件

例如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促进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12

环境保护类文件

例如城乡生态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无废城市”建设、“五水”共治等方面的文件

13

卫生健康类文件

例如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疾病应急救助、职业病防治、中医药健康等方面的文件

14

工程管理类文件

例如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15

资产管理类文件

例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16

行政裁量类文件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7

批复类文件

例如行政区划调整、职责划转、审批权限下放以及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个案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文件

18

临时禁令类文件

例如禁火令、净空区临时管制等方面的文件

19

专项行动类文件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20

转发上级类文件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21

文件清理类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单个或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通知或决定

22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内部管理事项以及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且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除外)。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的决策

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类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2

重大改革事项的决策

涉及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改制、重组、身份转换、用工安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股权转移等方面的决策

3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决策

例如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核准并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决策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5

财政、国资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国有资产重大用途改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6

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养老、医疗、优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7

特定群体安置、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

措施

涉及部分退役军人、水库移民等特定群体安置、福利待遇以及网约车、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群体相关的政策措施

8

文旅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重要文化资源保护、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9

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河道整治、噪声防治、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0

教育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教育发展、教育公平、医疗健康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1

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迁,城市更新改造,违法建筑处置、危旧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2

开发利用、

保护重要

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

涉及产业用地管理、标准地出让和履约监管等土地资源以及矿产、森林、水资源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管理和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13

省级以上重大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涉及申办或者承办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14

纳入社会风险评估事项的决策

涉及需要社会风险评估并向市委政法委报备的事项

15

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行政机关合同

定义

市政府合同,是指由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协商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法律依据

1

特许经营

协议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2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3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矿地出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

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协议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等

6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

合同

房产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7

招商引资

合同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8

投资合同

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9

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所需资金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政府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10

建设工程

合同

河流拓疏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1

技术合同

全域违建再排查、拆违数据报送技术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

12

行政机关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

合同

政府项目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13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的赠与合同

捐赠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14

租赁合同

政府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15

框架合作性协议

校地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6

其他合同

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符合《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依据

1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2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4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5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7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9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0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1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2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3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4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6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8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0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1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3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4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5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6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7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8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9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0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1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3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3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4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5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6

人民防空先进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37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8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9

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责令拆除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0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41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42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3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44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45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46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47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48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限期转产转业、

搬迁、关闭

行政命令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

49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50

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51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5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53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54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55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5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57

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58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59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60

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61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62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排污单位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63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64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65

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66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67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68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69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0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1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4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5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6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77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78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79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80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2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3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5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6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7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8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9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90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91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9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93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94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95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96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的决定

行政强制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97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

行政处罚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98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防洪围堤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99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10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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